(2014)佛城法执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与何求、冼用听,冼用听,何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何求,冼用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2000000009364。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何求,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冼用听,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诉何求、冼用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求、冼用听应向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93.58元及利息,受理费5052元,保全费17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9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68.54元(已预留执行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4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