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玉敏与李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敏,李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何玉敏,男,生于1969年,土家族,务农,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申亮,男,25岁,土家族,个体,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何玉敏诉被告李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何玉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申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何玉敏负担。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