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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解伟艺与曾祥文、王蕾、云南融祥城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阳冠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伟艺,曾祥文,王蕾,云南融祥城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元阳冠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保字第184号原告:解伟艺,男,1982年6月11日生。被告:曾祥文,男,1960年10月16日生。被告:王蕾,女,1963年10月9日生。被告:云南融祥城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元阳冠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解伟艺诉被告曾祥文、被告王蕾、被告云南融祥城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元阳冠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曾祥文、被告王蕾、被告云南融祥城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元阳冠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8472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曾祥文、被告王蕾、被告云南融祥城乡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元阳冠源矿业有限公司价值18472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春思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