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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国云门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云门渔业有限公司,童怡博,徐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062号原告:宁国云门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生职务:总经理被告:童怡博,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徐晶,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云门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怡博、徐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云门渔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徐晶所有的皖PTY1**小汽车中价值13万元的财产份额,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国云门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晶所有的皖PTY1**小汽车中价值13万元的财产份额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一年,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鸿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