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卢玉忠、姜杨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玉忠,姜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卢玉忠。申请人:姜杨帆。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卢玉忠与姜杨帆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第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高爱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玉忠与姜杨帆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姜杨帆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卢玉忠油漆货款96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