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继望。委托代理人:毛晓青。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负责人:杨立明。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委托代理人:鲍江。原告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晓青,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刚、鲍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4月,被告对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招商。原告通过申请,在支付诚意金10000元后,进行了商铺的抽签,后抽得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二层2f-20981,2f-20982号商铺,并经义乌市公证处公证获得。为配合市场2013年11月19日的开业,原告委托宁波天广联展览有限公司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100000元的装修布展费用。2014年2月28日,依照市场通知要求,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的商铺租金33233元。2014年3月19日,原告接到被告单方面通知,要求原告在3月26日前清空商铺,并收回商铺的使用权。原告在3月26日赶到商铺,发现商铺内样品及货架均被搬掉,并已被换上新锁关上卷帘门并切断电源,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商铺。原告立即与被告联系,被告明确已经收回商铺,也没有对善后赔偿等问题进行答复。而后没几天,被告将该商铺转租,现新的商家已经重新装修入驻。被告的行为除了原告的声誉,还给原告造成房屋装修费用等财产损失,余下的租金和押金,被告也未予返还。为此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8463元及押金10000元,共计28463元。3、要求被告赔偿因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原告装修损失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经审查,本案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系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虽然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并不进行独立核算,也无相对独立的财产,故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分公司无法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比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巧梅人民陪审员 王凡坚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