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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慧、杨娟、杨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慧,杨娟,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杨慧,女。申请人杨娟,女。申请人杨英,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慧、杨娟、杨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杨慧、杨娟、杨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杨慧、杨娟、杨英的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慧、杨娟、杨英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飞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