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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铜川市耀州区。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拥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88年双方相识后经了解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于1989年在铜川市城区人民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并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较长的家庭生活中虽无大碍,但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使原有的一点感情荡然无存。特别是为了家庭生计及两个孩子的抚养和上学等问题,原告无奈外出打工。初期双方电话联系很少,继而发展为张某某对家庭之事不闻不问,且拒接王某某电话,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个人衣物自带。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王放善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双方虽为生活之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请求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8年王某某同张某某相识后恋爱,1989年7月31日在铜川市城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初婚夫妻感情尚可。1991年生一儿子王某甲,1993年生一儿子王某乙。后张某某因外出打工,不常回家,缺少交流,双方常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王某某和张某某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二子,双方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张某某应注重关心丈夫,夫妻之间要加强沟通,重视感情的培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