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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执民字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国富与张慧君、胡海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富,张慧君,胡海俊,陈秋望,赵魏萍,谭建平,凌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浦执民字第4469号申请执行人:于国富。被执行人:张慧君。被执行人:胡海俊。被执行人:陈秋望。被执行人:赵魏萍。被执行人:谭建平。被执行人:凌文娟。申请执行人于国富与被执行人张慧君、胡海俊、陈秋望、赵魏萍、谭建平、凌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金浦杭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慧君、胡海俊、陈秋望、赵魏萍、谭建平、凌文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浦执民字第44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贾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