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尹志刚与金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刚,金俊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尹志刚,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金俊凯,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刚与被告金俊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志刚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山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