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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商终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鄄城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鄄城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桂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鄄城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鲁西南商贸楼*号。法定代表人:颜秉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林林,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建设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桂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号。负责人:张清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范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鄄城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桂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鄄城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凯、赵林林,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胡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鄄城鼎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桂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爱华审 判 员  赵延华代理审判员  郑元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