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商初字第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879号原告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民营区环娄路东。法定代表人马坚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霞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杜维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颋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8元,减半收取计2749元,保全费1900元,合计46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夏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