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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0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879号原告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民营区环娄路东。法定代表人马坚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霞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嵩山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杜维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颋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锐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8元,减半收取计2749元,保全费1900元,合计46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夏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建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