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马光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光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2号罪犯马光宇,男,33岁(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7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光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4月28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1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7年7月26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21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5月20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4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马光宇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马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马光宇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光宇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光宇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马光宇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光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光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