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44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52号原告: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回立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曼琼,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丽丽,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舫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12月11日送达原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有交纳,且经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被告将其对广东京粤电脑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享有的财产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因此,本案的诉讼属于涉财产类型的性质,相应地应当按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诉讼费。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诉讼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诉讼费用的义务。原告逾期不履行交纳诉讼费义务,则本案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98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广州市尚之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何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施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