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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史世铨、邱德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史世铨,邱德招,詹光华,张新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172-4。法定代表人严大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世铨,农民。被告邱德招,农民。被告詹光华,居民。被告张新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诉被告史世铨、邱德招、詹光华、张新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以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舒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