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城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张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张呈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张鹏。委托代理人:周海英。被告:张呈会。原告张鹏与被告张呈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张呈会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