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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武恩明诉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福山、李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恩民,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福山,李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武恩民,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张盼盼,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银善寺天然气站旁边。法定代表人李福山,系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进龙,系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福山,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董鹏,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红喜,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国电石嘴山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陈永锋,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恩民与被告石嘴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福山、李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恩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恩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恩民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晓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