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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赵书喜与谭家绒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喜,谭家绒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020号原告赵书喜,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零阳镇万福村铁矿加工厂宿舍。委托代理人杨春华,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家绒,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象市镇三桥村*组。原告赵书喜与被告谭家绒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强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星帑、于忠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书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家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书喜诉称,原告与被告谭家绒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13日生育一子,起名谭星。2013年4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3)慈民一初子第410号判决书判令原告与被告谭家绒离婚,同时判令婚生子谭星由被告谭家绒直接抚养。判决生效后,婚生子谭星仍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谭家绒未尽抚养义务。为有利于婚生子谭星身心健康成长,原告愿意直接抚养婚生子谭星,且原告也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谭星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赵书喜为支持其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3)慈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已离婚,离婚后婚生子谭星按判决确定由被告谭家绒直接抚养;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证人赵云道、吴泽华、涂道春、赵云圣的调查笔录和慈利县三合口乡英塔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之婚生子谭星出生后不久被告谭家绒就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没有看望、照料过谭星,也没有负担抚养费;上述证人还证明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自2011年10月起在慈利县零阳镇万福村铁矿加工厂务工。被告谭家绒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均已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1,为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2,该组证据的各份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该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3,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书喜与被告谭家绒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13日生育一子,起名谭星。被告谭家绒在2012年5月与原告赵书喜产生矛盾后即离开了原告赵书喜家,2013年4月原、被告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婚生子谭星由被告谭家绒直接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谭星仍随原告赵书喜生活,被告谭家绒未在生活上对婚生子谭星给予照料,也未提供抚养费。另查明,原告赵书喜收入稳定,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故原告赵书喜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谭星并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原、被告离婚时判定婚生子谭星由被告谭家绒直接抚养。但离婚后婚生子谭星实际一直随原告赵书喜生活,在此期间,被告谭家绒未在生活上给婚生子谭星给予照料,也未提供抚养费。由于被告谭家绒未尽抚养义务,原告赵书喜亦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故原告赵书喜要求变更婚生子谭星由原告赵书喜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赵书喜愿意负担全部的抚养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之婚生子谭星由原告赵书喜直接抚养至成年,其抚养费由原告赵书喜负承担。但婚生子谭星仍属原、被告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谭家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强军人民陪审员  潘星帑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红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