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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田某乙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496号申请人:林某甲,男,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1978年1月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田某某,女,1983年6月1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4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4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