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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林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林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受终字第313号上诉人林茂。上诉人林茂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受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地1064号判决指出由于上诉人所受伤害未经工伤认定,上诉人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此后,上诉人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因上诉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的受理期限而不应受理的决定书;上诉人由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故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上诉人并没有一案两诉,本案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诉人诉状及起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本案系因上诉人工作期间受伤而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因所受伤害未经工伤认定而被上述判决驳回后,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根据相关规定,上诉人本次起诉与(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案件不属于一案两诉,上诉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受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