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于林与临海市永丰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于林,临海市永丰镇人民政府,郭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临行初字第3号原告郭于林。被告临海市永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永丰镇留贤村1号。法定代表人吴天临,镇长。第三人郭于敬。原告郭于林诉被告临海市永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郭于敬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于林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于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赵富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 清附:本裁定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