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粱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粱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某与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粱某某仍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粱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5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大 鑫审判员 陈 友 全审判员 马 宏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