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彝良县腾达煤矿、文德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彝良县腾达煤矿;文德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彝良县腾达煤矿。法定代表人:高秀峰,执行事务合伙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德奎,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彝良县。再审申请人彝良县腾达煤矿因与被申请人文德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昭中民二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彝良县腾达煤矿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彝良县腾达煤矿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彝良县腾达煤矿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颜九华审 判 员 李恩鹏代理审判员 浦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