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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执行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明与被执行人陈琴俤、林惠华相邻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陈琴俤,林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霞执行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魏明。被执行人陈琴俤。被执行人林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明与被执行人陈琴俤、林惠华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安全等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目前,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如建审 判 员  吴应豪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