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刑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军军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14号罪犯黄军军,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了(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军军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军军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军军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一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军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军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