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协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苍南县协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015号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长春。委托代理人张宝源。委托代理人张光辉。被告苍南县协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梅雪。委托代理人吴保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协美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淮安市满天星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