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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韩淑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建文,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告韩淑娟,女,45岁左右,汉族,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文与被告韩淑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克力奇别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