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苏坤节申请执行陶华英、虞丽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坤节,陶华英,虞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苏坤节。被执行人:陶华英。被执行人:虞丽英。本院在执行苏坤节申请执行陶华英、虞丽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坤节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