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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苏坤节申请执行陶华英、虞丽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坤节,陶华英,虞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苏坤节。被执行人:陶华英。被执行人:虞丽英。本院在执行苏坤节申请执行陶华英、虞丽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坤节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