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银菊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菊,许峥,许红,祝浩,江世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874号原告王银菊,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许峥,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许红,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怀,系原告亲属。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浩,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被告江世红,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本院二○一五年七月十日受理原告王银菊、许峥、许红与被告祝浩、江世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银菊、许峥、许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菊、许峥、许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建军人民陪审员  钟 国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