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四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新华、黄明智、张尚华与被告龚四新、李晓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华,黄明智,张尚华,龚四新,李晓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7-1号原告吴新华,女,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黄明智,女,xx出生,汉族,住xx。原告张尚华,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龚四新,女,xx出生,汉族,住x。被告李晓东,男,xx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华、黄明智、张尚华与被告龚四新、李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华、黄明智、张尚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四新、李晓东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龚四新、李晓东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龙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