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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巴图敖其尔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图敖其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96号罪犯巴图敖其尔,男,1972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1999)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图敖其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9年12月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巴图敖其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巴图敖其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巴图敖其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巴图敖其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平均68.5分,在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75分,记功3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巴图敖其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图敖其尔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