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诉被告郭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郭良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战旗镇北街13号。负责人:谭培培,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凡,该社职员。被告:郭良武,男,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战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户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文书到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撤回对被告郭良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承担。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