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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邱银增与齐尚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2号申请人邱银增。被申请人齐尚开。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尚开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尚开所有的肇事车辆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