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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0760号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号。法定代表人李学谦,社长。委托代理人李搏,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法定代表人刘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楚雄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B座11-12层。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简称少儿出版社)与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文艺出版公司)、被告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出版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后,长江文艺出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侵权之诉,可由侵权行为地以及各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江文艺出版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巫 霁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