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何平与袁建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袁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何平,居民。被执行人袁建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袁建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3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平柴油款16273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11月30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574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袁建芝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建芝在银行的存款共计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