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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与被告高维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高维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503号原告李颖,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平安路11-402。被告高维福。原告李颖与被告高维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颖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