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唯牌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唯牌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凤星路。法定代表人卢浩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市唯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张西塘路金谷村西。法定代表人范学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唯牌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永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桑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