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杰与被执行人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杰,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杰,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府前路86号1号楼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7802170XXX。被执行人王良,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路X号。身份证号码:370685196907116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2)招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良的存款24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