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青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明福与韦华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福,韦华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青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梁明福。被执行人韦华祯。本院作出的(2006)青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华祯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汽车壹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华祯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