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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青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明福与韦华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福,韦华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青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梁明福。被执行人韦华祯。本院作出的(2006)青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华祯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汽车壹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华祯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小汽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