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辖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吴永强与王莉、徐州君心喜悦酒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吴永强,徐州君心喜悦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辖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徐州君心喜悦酒店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强。委托代理人杨鸿飞,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君心喜悦酒店,。投资人王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莉因与被上诉人吴永强、原审被告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商辖初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吴永强原审诉称:2005年起吴永强给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供应海鲜干货、调料等,总计供应至货物2000多万元,截止2013年8月尚欠货款人民币1574015.5元。徐州君心喜悦酒店称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无法卖掉的货物退回给吴永强,由于多年的合作关系,吴永强答应其要求,退了人民币543441.7元的货物,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退货以后,尚欠人民币1030573.8万余元。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一直以经济不景气为由拒绝支付。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君心喜悦酒店、王莉连带支付所欠吴永强货款人民币1030573.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徐州君心喜悦酒店、王莉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王莉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莉经常居住地在徐州市惠工西村80号,属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王莉,住所地在徐州市湖北路西首体育中心西隔壁,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辖区。王莉户籍在徐州市惠工西村80号,属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住所地在徐州市湖北路西首体育中心西隔壁,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从吴永强的诉求看,徐州君心喜悦酒店所在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王莉户籍在徐州市惠工西村80号,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吴永强诉徐州君心喜悦酒店、王莉买卖合同纠纷案,符合法律规定。故王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就本院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住所地在徐州市惠工西村80号,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内,应将本院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吴永强与徐州君心喜悦酒店、王莉之间的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州君心喜悦酒店住所地在徐州市湖北路西首体育中心西隔壁,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王莉的户籍地在徐州市惠工西村80号,属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名代理审判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