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附载陈某某,从其暂住处出发,沿319国道往杏林方向行驶,行至319国道前场村路口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闽D25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在事故现场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钟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4mg/d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已经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历思司鉴所(2014)毒检字第730、731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闽辉跃司鉴(2014)车鉴字第1023、1024、1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辉跃司鉴(2014)速鉴字第158号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厦)公(交)鉴(临床)字(2014)243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于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妍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