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37号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兰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潘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邸博伦,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泽满。被告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大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北起百莱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八元,由原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