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倪岩林与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倪岩林;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倪岩林。被执行人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华,董事长。倪岩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25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倪岩林要求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北京市的产权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归倪岩林(×××)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