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许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某、刘某某。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许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某某的土地使用权(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081**号,面积44.5平方米)变更为王某某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