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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庆印诉被告吴雄华、符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胡庆印,女。委托代理人何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雄华,男。被告符秀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印诉被告吴雄华、符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印于2014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胡庆印负担。审判长 陈 肖审判员 章 蕾审判员 黄小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祥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