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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许安锋与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安峰,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许安峰,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系博罗县福田镇鸡公坑村龟岭仔养鸽场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温富春,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博罗县福田镇福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华,镇长。委托代理人胡荣健、王雪鹏,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安峰不服被告博罗县福田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同年8月26日作出的《通知》及在同年8月28日的强拆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聂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