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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栾秀华申请执行苏元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秀华,苏元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8号申请人栾秀华,女,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被执行人苏元宗,男,汉族,现住兰州市西固区。栾秀华与苏元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西新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苏元宗偿还栾秀华12000元及陪嫁的水星家纺床上用品(两床被子,两个被套,四条床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因义务人苏元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栾秀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元宗在金融机构存款1208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20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