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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刘永红、刘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忠,刘永红,刘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忠,居民。被执行人刘永红,居民。被执行人刘昕(系被执行人刘永红之子),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建忠与被执行人刘永红、刘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0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永红、刘昕名下的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昕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正在处置中,其他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房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08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