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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7号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博路双沟矿站西。法定代表人:高庆祥,经理。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田承海,经理。被告:王绍平,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淄博广厦轻质墙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