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林海、申燕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林海,申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1113611-4,地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梅刚,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林海。被执行人申燕丽。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林海、申燕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秭计生征决字(2014)第0401号征收决定确认其应缴纳28188元社会抚养费。因周林海、申燕丽未履行其义务,秭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周林海、申燕丽自动履行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281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勇 来源:百度“”